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如果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失踪的情况,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应当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通报。这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3、学生家长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不予。